我近看到了两个职场案例,都涉及到了一个职场大坑,跟大家聊一聊,大家可以在以后的职场经历当中警惕预防这个大坑。
先看案例。
01
案例一
今年 3 月份,姜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区人社部门的案件移交函,反映某包装公司去年 11 月在该镇某工业园区违法延长 106 名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据调查,为赶制订单,该公司 2022 年 11 月非法延长工作时间,当月 106 名劳动者人均上班 250 小时左右,均被违法延长 70 小时以上,且单位未获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其行为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三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的规定,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企业处以罚款 10600 元。
另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划重点:单位未获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
这个重点,后续的案例当中还有涉及。
02
案例二
李女士是某科技公司的产品运营,签订了不定时工时制的合同,每年享有 10 天带薪年假。2020 年底,科技公司因她连续旷工 3 天而解雇了她。
李女士不服,起诉科技公司,要求支付她在职期间的加班费。她称,她共加班了 500 多小时,包括下班后、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但公司没有给她加班费。她出示了聊天记录、排班表、钉钉打卡截图和《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等证据。
科技公司辩称,李女士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享有加班费。而且她所谓的加班只是偶尔在客户群里回复一些问题,并不属于加班。
一审法院支持科技公司的观点,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李女士不甘心,上诉到北京三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科技公司没有经过审批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李女士在非工作时间利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应当认定为加班。因此,二审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李女士加班费。
划重点:这里判定公司违法的依据是:科技公司没有经过审批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所以,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
我感觉还有意思的一点判决是:新时代下,用社交软件工作,法律也认定了其加班行为。
北京三中院认为,由于利用社交媒体的加班不同于传统的在工作岗位上的加班,加班时长等往往难以客观量化,用人单位亦无法客观上予以掌握。且本案中的加班主要体现为微信群中的客户维护,主要以解答问题为主,劳动者在加班同时亦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亦有失公平。因此,对于科技公司应支付的加班费数额,法院根据在案证据情况予以酌定。
据此,北京三中院对此案二审后,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终审改判某科技公司应支付李女士加班费共计 3 万元。
03
案例启发
我感觉这次的判例,对于我们职场打工人来讲有三个重要的提醒。
1、警惕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受法定工作时间的限制,也不享有加班费等待遇。
所以,我感觉公司签劳动合同的时候,签订的不定时工作制可能就是为了逃避加班费的问题。
给我们警醒的是:如果你的工作不是那种销售或者机动作业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合同上关于工作制的说明,不要签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合同。否则,以后维权是有问题的。
2、下班时间,微信等社交媒体属于加班范畴
这次的判例给广大劳动者一个非常明确的认定和提醒,那就是下班时间,使用社交软件等即时通讯工作进行工作,是属于加班的。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鲜见,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而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
这是紧跟时代发展的判决啊,这是与时俱进的判决。
但是,我们要想认定为加班,我们需要对下班时间进行沟通交流工作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存,所以,大家在工作当中,尤其是下班工作期间,注意保存、留存证据。
3、被辞退后,劳动者维权现象逐渐增多
不知道大家发现了没有?这几年,大家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维权行为正在逐渐增多,尤其是被辞退后,就开始维权了,这种现象逐渐增多。
工作期间,只要关系保持的好,加班什么的,大家即使有抱怨,碍于工作的关系,大家都维持着脸面,加上现在工作也不是那么好找,员工也不会锱铢必较。所以,有没有加班费,公司有没有违反劳动法,大家也懒得去维权。
但是,一旦被辞退或者被公司无良的行为所得罪之后,大家现在都普遍开始维权了。
而通过大量的维权结果来看,劳动法还是向着劳动者这一方的,大多数维权都是劳动者维权成功了。
这就给大家有一个提醒:
从劳动者层面来讲,我们在职场上,工作期间,要注意保存自己工作的证据,以免被公司非法辞退后,可以维权。
从公司层面来讲,这样给所有的企业一个提醒:好与员工好聚好散,不要非法辞退员工,大家的维权意识、维权成功率都挺高的。